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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易添发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添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49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易添发,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易添发罚金(2015)安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添发应缴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款34698元,合计40698元。经查,未发现易添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易添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