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55号原告张甲,女。被告张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