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55年4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鹤民终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审 判 员 杜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