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3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景杰与被告崔光海民间借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景杰,崔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民初315号原告石景杰,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崔光海,男,45岁,汉族。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崔光海立即给付原告石景杰借款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光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庭审查明:2015年7月27日,被告从原告手借现金6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石景杰现金6000元整,1月归还,崔光海,7月27日”。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27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石景杰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光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