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1099号原告龚某甲,男,1965年12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良磊,北京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训勇,北京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女,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付哲,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国峰,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济南市。原告龚某甲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岩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良磊,被告任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1988年12月28日生一子龚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口角,后来争吵越来越严重,原告为此有过轻生的念头,自2003年起原、被告分居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认为双方间长达十多年的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任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可能维持长达30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我方认为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姻基础并未丧失。目前婚生子女龚某乙已经成年并结婚生子,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为了孙子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87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于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一子龚某乙。原告龚某甲主张双方1993、1994年因家庭琐事开始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化解,2003年其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其后有短暂共同生活经历,其后又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任某某主张双方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不可避免,但其认为矛盾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甲与被告任某某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能够证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稳定并长期共同生活,证明双方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龚某甲主张双方因家庭矛盾已分居多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希望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交流,尽快化解共同生活中的不和谐因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告龚某甲主张与被告任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任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且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应给予原、被告双方和好的机会。对原告龚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某甲与被告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