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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晓梅诉王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梅,王凤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733号原告史晓梅,女,汉族。被告王凤军,男,汉族。原告史晓梅诉被告王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史晓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晓梅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人民陪审员  蒋鸿雁人民陪审员  梁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