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史晓梅诉王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梅,王凤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733号原告史晓梅,女,汉族。被告王凤军,男,汉族。原告史晓梅诉被告王凤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史晓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晓梅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人民陪审员 蒋鸿雁人民陪审员 梁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