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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一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黄声望与吴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声望,吴星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1385号原告黄声望,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刘伟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子生,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星群,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原告黄声望与被告吴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军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许和平、李建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声望的委托代理人姚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星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声望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吴星群以作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2012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补偿承诺:“其中50万元用于投资,年收益不低于35%;另50万元用于不固定投资,分期不固定分红,年收益高于35%;于2013年元月底前分红和本金全部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分红。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止共还款70万元,余款30万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吴星群偿还欠款3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黄声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据原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吴星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1月底之前全部归还的事实;2、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4日至2014年1月29日陆续还款70万元的情况。被告吴星群未作答辩,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黄声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调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星群与原告黄声望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23日,被告吴星群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声望借款100万元,被告吴星群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黄声望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整)。借款人:吴星群,身份证:***********.2012年3月23日。”。2012年4月1日,被告吴星群另外向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内容为:“其中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投资,年收益不低于35%。另外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不固定投资,分期不固定分红,年收益高于35%,于2013年元月底前分红和本金全部归还”。欠款到期后,经原告黄声望多次催讨,被告吴星群至2014年1月29日共还款70万元,余款30万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星群于2012年4月1日向原告黄声望借款100万元,该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星群已经还款70万元,余下30万元被告吴星群应予偿还。对原告黄声望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星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黄声望借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声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吴星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肖军晖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