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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冯春迎与程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春迎,程峰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216号原告冯春迎,男,51岁。被告程峰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迎与被告程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春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春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春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春迎负担。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