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冯春迎与程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春迎,程峰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216号原告冯春迎,男,51岁。被告程峰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迎与被告程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春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春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春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春迎负担。审 判 长 张 潇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