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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4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董国发与XX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发,XX学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4民初2414号原告董国发,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学,男,41岁,汉族,农民,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发诉被告XX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国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