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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顺文与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文,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2民初638号原告:王顺文,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章家龙,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章家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顺文与被告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有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顺文、被告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家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顺文诉称:第一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借款汇至第二被告账号,后于2013年1月23日出具欠条确认2013年1月8日止仍欠原告本金500000元,注明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第二被告加盖公章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7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我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顺文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2、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汇款凭证原件;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汇款的事实。被告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辩称:事实上我总共向原告借款103万元,80万元是还贷款的,现在公司停厂,目前确实没有钱归还借款,截止目前我已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52398元,实际上该笔借款不是我个人借款,是公司借款。被告章家龙、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主张。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章家龙向原告王顺文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注明:本人于2012年6月24日借到王顺文800000元。此款用于周转,经本人同意通过银行转账752000元,支付现金48000元,转入的开户行:繁昌县农商行孙村支行。截止2013年1月8日还欠剩余借款500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并按月支付。此款在债权人需要时一次性归还。如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及归还借款人将承担债权人为实现此借款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担保人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自愿以公司全部财产为上述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并承担一切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上述借款的利息已付至2014年2月7日。上述借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在被告章家龙向原告借款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章家龙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家龙归还原告王顺文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自2014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家龙、被告芜湖市华宇管阀铸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