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陆某与赵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赵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681民初1428号原告陆某。被告赵某。案由: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赵某于2007年相识,双方于2009年6月1日生一女儿赵陆一。女儿赵陆一一直随被告赵某生活,现因赵某无力抚养女儿,原告陆某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的女儿赵陆一随原告生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陆某与被告赵某的女儿赵陆一随原告陆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汭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