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永利与霍正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利,霍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192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利。被执行人霍正江。申请执行人李永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