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茂与被告王志军、被告王志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茂,王志军,王志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617号原告:王春茂,男,194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志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志权,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茂诉被告王志军、被告王志权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春茂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