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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47号原告徐某,住定州市。被告许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