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47号原告徐某,住定州市。被告许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建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