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流氓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6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5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君欧大酒店×××房间内,容留刘某等人以自制冰壶烫吸方式吸食冰毒。2、2015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在瑞安市上望街道宏都小区××幢×单元××××室出租房内,容留熊某以自制冰壶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马某、熊某、潘某的证言,请示,批复,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立功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勘查、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冰壶及涉案毒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缪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