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刑初字第004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甲,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2010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2月,因赌博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公诉刑诉(2015)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恢复本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万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聂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X院坝上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取庄家每把所赢钱财的10%作为赌场盈利。其间,被告人聂某甲伙同他人以每天50元~100元不等的工资聘请了蓝某某、管某某、贺某某、徐某某等人作为赌场服务人员,负责看场、发牌、抽钱、放哨等。2015年3月23日,经群众举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现场查获正在该赌场进行赌博的雷某甲、赵某某等21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事实不实,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X院子的赌场不是她开设的,她也没有雇请赌场工作人员,也不认识那些工作人员和参赌人员,她不知道是谁开设的赌场。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聂某甲伙同他人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X院坝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庄家每把牌赢取钱财的10%作为渔利。期间,被告人聂某甲伙同他人以每天50元至100元不等的工资聘请了管某某、蓝某某、贺某某、徐某某等人为赌场服务,负责发牌、抽钱、看场、放哨等。2015年3月23日下午,经群众举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X院坝内将正在打“豹子”进行赌博的雷某甲、赵某某等21人现场查获,并将在院坝现场的被告人聂某甲抓获。另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聂某甲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2月,因赌博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查明,侦查阶段,被告人聂某甲于2015年7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秦某某),现9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聂某甲辩解称,社会上的人叫我聂某乙。我现在怀了小孩,今天我去某某院子准备去找一老太婆买土鸡,结果那老太婆没有在家,我就在“打豹子”的堂子挨着的一户人家屋里坐着看电视。屋外有十几二十人在“打豹子”。后来来了很多警察抓那些“打豹子”的人,民警看见我在挨着“打豹子”堂子的一户人家里面坐着,就将我带回来做调查。我不知道“打豹子”堂子的老板是谁,也不认识里面的人,据我以前所知,“打豹子”就是一方“当关”所谓的庄家,三方“当门”分别是“千门”、“顺门”、“尾门”。堂子上拿出一至九筒共三十六张麻将牌,在拿出四张幺鸡,就是一共四十张麻将牌“打豹子”,每一方发两张麻将牌,两张为一样的麻将牌叫“豹子”,不是一样的麻将牌就凑点数,点数大的就赢,小的就输。三方“当门”的“午门”、“顺门”、“尾门”分别用手上的麻将牌与庄家比大小,大的赢小的输。跟着押钱的人只能将钱押在“千门”、“顺门”、“尾门”三门上,不能押庄家,押钱的人叫“飞娃”。我晓得今天这个“豹子馆”打的钱是5元、10元、20元不等。2、证人证言(1)证人蓝某某证实,2015年春节后,有一天我到叶某某开在XX路某某院子的赌场去耍,叶某某当时就问我有事情做没有,我说:“我没有什么事情做”,叶某某就说:“要不你到我堂子上来上班,工资不高,只有100多块钱一天,你愿意来就来”。我是2015年正月十二左右到的叶某某的堂子开始上的班,我到了叶某某的堂子后看到她的堂子里面已经有放哨的和洗牌的了,我就在叶某某的堂子帮忙买水跑腿,叶某某堂子上面抽的钱达到了100块或者200块不等的金额,我就把抽的钱给叶某某拿去。叶某某的堂子只有一张桌子,来叶某某这点赌博的都是“打豹子”,这些来赌博的最开始1块钱、2块钱都在押注,最近几天叶某某这点押注就是5块钱、10块钱起押,叶某某的堂子每天都有几十个人来赌博。早上一般就是这些老头老太婆送了娃儿上学后就来堂子赌,中午吃了饭来赌的人就比较多了,到了下午4点多钟,堂子里的老头老太婆接娃儿放学去了,人就要少很多了,今天被抓到公安局的这些老头老太婆平时就是经常在我们堂子赌,他们平时也在接送娃儿。叶某某的堂子洗牌的有两个,是一男一女换起在洗牌,我只晓得这个洗牌的女娃儿外号叫“X妹”,这两个洗牌的我看到照片认得出来,但是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放哨的我晓得有两个,有一个年轻娃儿和一个老头,看到照片我能认出来,他们就是每天端根凳子坐在堂子外面的马路边,我在叶某某的堂子断断续续的上了10多天班,我拿的工资一般是100块,有时候也能拿到150块一天,我的工资都是叶某某拿给我的。赌场老板有叶某某和黄某,每天晚上赌场没有人打牌了,叶某某和黄某就会把每天盈余的钱拿来分了,并且黄某平时也在管这些放哨的和洗牌的。叶某某的堂子每天盈余有两三千块钱左右。“打豹子”就分的四方,有一方是庄家,其余三家分别是顺门、千门和尾门,庄家不押注,其余三家任意押注,我们这个堂子一般一注都没有超过50块钱,如果顺门、千门和尾门这三家的牌有大过庄家的牌就赢取押注金额相等的钱,如果小于庄家的牌就输掉押注金额相等的钱。“打豹子”只用麻将里面的筒子和4个一条,一条作半点,用骰子定点子,点子定到哪家就先发那家的牌,每家发两张牌,顺门、千门和尾门这三家如果两张牌的点数加起来是10点就输钱,同样的点子就是比哪方最大的牌谁更大,点数大的那方赢,如果都是对子就比对子的点数,一对一条是对子里面最大的牌,非对子就是一个九筒和一个一条最大。如果庄家在“打豹子”过程中赢了10块钱,洗牌的就从他赢的钱里面抽1块钱,如果庄家赢了20块钱,洗牌的就从他赢的钱里面抽2块钱,以此类推。我们在赌场上班的人以及愿意在赌场吃午饭的参赌人员,赌场老板要免费供盒饭,盒饭一般是叶某某喊X妹打电话到馆子订的,并由馆子安排工人送来,每天至少都有20个人要吃盒饭。场地费是按天算,有时我看到叶某某拿了几十元钱给赌场所在场地的住家的一个老太婆,有一回叶某某还喊我把50元钱的场地费拿给那个老太婆。赌场老板叫“叶某某”,钱都是她在管理。我最近才知道她姓聂,名叫聂某甲。我是聂某乙叫我去该赌场上班的,聂某乙还告诉我说她就是这个赌场的老板。平时为参赌人员买水、订饭都是聂某乙和黄某他们在负责,钱也是他们在支付。我们在赌场工作的4个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聂某乙和黄某在发,多数时间是聂某乙在发。我们4个人的工资是天天兑现的。每天晚上赌场关门时,聂某乙和黄某就给我们发工资。打豹子这种赌博是每把牌都要抽牌钱。发牌的一男一女先抽了给我,我凑成整数后再交给聂某乙和黄某,多数时间是交给聂某乙的。有时候,一把牌参赌人员多,赌注押得大,能抽到的牌钱也多,这种情况一般就是聂某乙和黄某他们自己负责收牌钱。聂某乙和黄某在收牌钱的时候,我们几个在赌场上班的人都看见了的。我在该赌场上班期间,没看到有人卖土鸡、土鸡蛋等副食品,也没有看到认识的人到某某院子买土鸡、土鸡蛋等副食品,我也从来没看到过聂某乙在那里买土鸡和土鸡蛋这些副食品。(2)证人管某某证实,平时大家都叫我X妹。2015年1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我姐姐说起我喜欢打麻将,就问她晓不晓得哪个麻将馆要人,我想去上班,我姐姐就说XX路那边有个打豹子的堂子,喊我去问下。于是我就到XX路那边一个叫某某院子的地方找那个打豹子的赌博堂子,我当时是问的堂子的老板,是个胖子,问他堂子要不要人,他说我来上班也可以,反正只有100元钱一天,要是一天抽不到好多钱可能工资都发不起,我当时就同意了,于是我就开始在胖子的赌博堂子上班了。后我知道那个堂子还有一个老板叫“聂某乙”。1月份的时候,生意不是很好,就没有开两天,就停下来没开了。2015年2月开始,赌博堂子就基本上是每天都在开了。我平时就负责给那些在堂子里面赌博的人发牌,堂子基本上是每天都开,一般早上9点多钟就开始有人来堂子打豹子了,生意好的时候要开到下午5、6点钟,一般每天都有20-30人。我的工资是每天结给我,基本上是每天100元钱,生意好的话就发150元或者200元钱一天。今天早上我9点钟去堂子上班,一直在负责发牌,直到下午2、3点钟的样子,警察过来将我和那些打牌的人抓获了。赌博堂子开在某某院坝一个姓李的女的妈妈的房子门前,那里搭了一个蓝色的棚,桌子是用一块大的木板搭成的,上面铺了一块红色桌布。平时那个姓李的女的妈妈负责帮堂子打扫卫生,堂子老板每天给那个老太婆50元钱。开设赌博堂子的地方是老板提供的,赌博用的工具也是老板提供的,每天堂子上喝水吃饭都是老板提供的,而且老板还请了人负责放哨,防止警察来抓人,所以他们要抽钱盈利,庄家只要一把赢了100元钱以上,堂子老板就会抽10%的钱。赌注是10元钱起押,100元钱封顶。赌博堂子的老板有两个人,一个是叫“聂某乙”的女的,是个怀孕的女的,一个是男的,长得有点胖,我不晓得他叫什么名字,我看到他们本人或者照片我能认出他们。有时候是聂某乙给我发工资,有时候是那个男老板给我发工资。我在该赌场上班后,赌场的大小事情都是叶某某和男老板胖娃在处理,我们的工资也是他们两个人在发,平时的牌钱也是叶某某和胖娃在收,有时我有事要请假,也是跟叶某某和胖娃请的假,所以我就知道赌场的老板就是叶某某和胖娃。参赌的大都是些老年人,他们没有好多钱,一般情况下每人每次压10元钱、也有压5元钱、20元钱的,偶尔也有人压100元钱的。庄家一把赢钱在一百元钱以上,老板就要从中抽取百分之10作为牌钱。赌场的牌钱是我和另外一个发牌的年轻男娃儿在抽。抽来的牌钱凑起一定数目的时候,就把钱交给负责看场子的蓝某某,最后再由蓝某某把钱交给聂某乙或者那个男老板。打豹子这种赌博是每把都要抽牌钱的。有的时候一把牌参与的人数多,赌注押得较大,庄家赢钱就多,抽的牌钱也相应的比较多,这种情况就是聂某乙或者那个男老板自己收牌钱。(3)证人徐某某证实,2015年春节,我在铜梁老公安局那儿的茶馆喝茶耍,有个姓赖的老头说我是从农村来的,叫我去赌场上班,帮他们看人,50元钱一天,找点钱。当时我就答应了。2015年3月6日,我就到老公安局那儿去找那个老头,那个老头就把我带到大北街的某某院子头,那个老头就给一个怀起孕的女的说是他介绍我去放哨的,那个女的就给我讲了早上9点钟上班,晚上6点下班,每天50元钱,工资就在介绍我去上班那个老头那儿去拿。一般是两三天结一次账。当天,我就开始在那儿上班。赌场老板我只晓得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女的有点胖,怀起孕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看到本人或者照片我能认出来。聂某乙安排我在赌场外面放风,时间从早上9点到下午6点,她跟我说如果看到有警车或有警察就大声喊“来了、来了”,赌场里面还有看场子的,他们就会和老板喊参赌人员快跑。赌场人数并没有固定,人多的时候有30-40个,一般每天都有20-30人参加赌博。在赌场上班的除了我,还有2男1女,其中一个看场子,另外一男一女负责发牌。我们的工资是聂某乙他们两个人在发,平时为参赌人员、赌场工作人员买水、订饭都是他们两个人在负责,钱也是他们在支付,赌场的大小事都是他们两个人在负责,所以他们两个人就是该赌场的老板。女老板姓聂,平时我们用重庆话喊的叶某某,其实是同一个人。(4)证人贺某某证实,我是在XX路右手边一支路的上面一家“豹子馆”的放哨人员,有时他们发牌的人员忙不过来时,我还帮忙发一下牌。我是2015年3月20日去上的班,共上了四天班。是赌场里的一个体型较胖的男子之前叫我去的,我认为某某院子“豹子馆”的老板就是那位男子,还有一个叫“叶某某”的孕妇。因为平时是叶某某在收从赌场抽来的牌钱,赌场的大小事情都是他们在安排,而且我的工资也是他们两个人在发,所以我知道他们就是该赌场的老板。平时都是些老年人来赌场赌博,他们一般是早上送了学生去读书后,来赌场参与赌博的,中午的时候他们大部分人要在赌场吃免费的盒饭,一直赌博到下午学生放学的时候才离开。参赌人数并没有固定,人多的时候有30-40人,一般每天都有20-30人。一般情况下每人每次押10元钱,也有压5元钱、20元钱的,偶尔也有少数年轻人押100元钱的。庄家一把赢钱在一百元以上,老板就要从中抽取百分之十作为牌钱。除了我,赌场还雇了一个在赌场外面放哨的老头,真名叫徐某某,有一个叫“X妹”的女娃儿在发牌,真名叫管某某,还有一个在赌场里面上班的男子,真名叫蓝某某,在赌场里面具体做什么事,我不清楚。我第一天的工资是喊我去上班的男子发的,后面两天是孕妇叶某某发的工资给我,我的工资都是当天结算的。(5)证人李某甲证实,2015年3月23日下午一点多钟,我在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某某院子我妈妈杨某某家中卧室睡觉,下午大概2点多钟,我妈堂屋外院坝打豹子赌博的那些人遭警察抓了。这个赌博堂子是今年春节前后开的,赌场老板是一个外号叫“叶某某”的女子,是他们自己在院坝来开的。2015年春节的时候,他们准备把赌博用的桌子摆在我妈妈家堂屋大门外的屋沿下,但是我们全家人都不同意,他们就把桌子摆在我家门外的院坝上,我们也叫他们不要在坝子上开赌场,但是他们都不听。后来他们就在这个坝子上开起了赌场。这个院坝是公用的,属于某某院子共有,不是我们自己的,我们没有权力喊别人走,后来就没管这事了。我母亲都八十几岁的人了,她耳朵又听不见,行动也不方便,而且开赌场的院坝是公共用地,不属于我们一家人的,她不可能租给老板经营赌场。(6)证人李某乙证实,2015年3月17日,我从侣俸老家到老XX公司附近的租住屋去带孙女读书。第二天,就是2015年3月18日上午十一点钟左右的时候,我看见有人在我们院子内摆了一张桌子,围了大概有十多个人在用麻将赌博,我只看到桌子上有面值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的钱,这些人一直赌博到下午四、五点钟才散去。从那天开始到今天,每天早上十一点钟左右到下午四、五点钟都有大概十多个人到这个院子里以同样的方式来搞赌博。今天,就是2015年3月23日下午两点过的时候,我看到院子里面围了大概十多二十个人也在以同样的方式搞赌博,我就过去看热闹,没过多久你们警察就来了。我不知道是谁组织的赌博,我平时只看到有一个孕妇经常在离赌博那张桌子不远的地方坐着,而且这个孕妇不是住在我们这个院内的,应该就是组织者之一。今天你们警察来的时候那个孕妇也在现场。(7)证人蒋某某证实,今天下午,铜梁区XX路后面一家院坝打“豹子”的场子被警察抓了。我知道场子是一个外号叫“叶某某”的老板和一个胖娃开的。我不知道“叶某某”的真实名字,只知道她叫“叶某某”,40岁左右,身高有1.60米左右,体型偏胖,怀起娃儿的。那个胖娃我不知道他叫啥子名字,我去他们场子看见过几次,30岁左右,身高有1.70米左右,体型偏胖。因为场子在我楼下附近,我有时去耍,遇到熟人问我借钱,我就把钱借给他们,收取5%的利息。大概是在今年大年初三的时候,我到“叶某某”和那个胖娃开的场子去,一个叫“李三”的人找我借2000元钱,我和他算认识,我就借了他2000元钱,他当时在“叶某某”和那个胖娃开的场子赌博。(8)证人刘某甲证实,从2015年2月15日起,我就看到我家楼下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组李某甲家的门口摆了一张包着深红色绒布的木板,每天都有10来个人围在木板周围赌博,从早上9时许一直到晚上7时许都有人赌博,一天比一天人多,直到今天,也就是2015年3月23日,打牌的人就有了30个人左右,有些是老头老太婆。他们是用麻将来赌博的,我听说叫打豹子。具体打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我经常在家里听到他们喊,至少都是10元钱起,也就是说30个人赌博,牌桌上至少就有300元。我经常看到的人有一个孕妇、一个光头、一个胖娃和三个年轻人,还有个40-50岁的老头每天坐到路上望风,名字我不清楚,但是看到照片我能够认出来。场地是李某甲的。组织者具体是谁我不知道,但是每天我能看到6个人收拾赌具,有一个孕妇,一个光头,一个胖娃,还有三个年轻人,而且组织的人还给这些赌博的人提供盒饭。(9)证人周某甲证实,今天下午一点多钟的样子,我到大北街那边的某某院子对面的雷某乙家给他拿鱼线去,我看见某某院子里面有很多人围起,我走近了才晓得他们是在“打豹子”,我就在那里看他们“打豹子”。他们“打豹子”用的是麻将牌,具体有好多张麻将我不清楚,在“打豹子”的台子边上有一个专门负责发牌的女的,参与“打豹子”的人有的喊她“X妹”,还有个发牌的男的,外号好像叫“七哥”。庄家是不变的,也就是由组织“打豹子”的老板一个外号叫“叶某某”的孕妇一直当庄。我看了一个多小时,一把最多就是上千元的输赢,少的都是五、六百元,赢了就要抽10%的水钱,我看见大部分抽的水钱都是交个那个孕妇老板的。组织赌博的老板就是我看见的那个外号叫“叶某某”的孕妇,她就在赌桌上面当庄;和她一伙的有个发牌的外号叫“九妹”的女的,她就在发牌、管钱,有的时候还要坐在桌子上当门;还一个发牌的外号叫“七哥”的男的,他一般都是在坐门;有一个一直都在当门的男的,他外号叫什么我就不清楚了。反正当门应该都是跟那个孕妇老板一起的。公安机关来的时候,就只有在场的三、四十个人。(10)证人吴某甲证实,我知道XX路上面有一个打豹子的赌场,是叶某某和人合伙开的,我只知道叶某某的外号,她体型较胖,怀起孕的。我看见她本人或者照片我能认出她来,和叶某某合伙开赌场的男子叫胖娃,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看到过本人。我和叶某某以前就认识,以前她打电话给我,说她开了个赌场,和一个叫胖娃一起开的,后来我又听别人说她是一个人开的。我路过那一次,看到都是些老太婆、老头在打,10块、20块钱的在押。庄家赢了100元钱就抽5元钱,庄家输了就不抽,赌场还为来赌博的人提供午餐盒饭和茶水。(11)证人江某某证实,2015年3月的时候,有个年轻娃儿来我炒菜馆订饭,喊送到某某院子去,因为我的炒菜馆是小本生意,没有另外请人,我就喊他们自己来拿饭菜,之后是一个年龄稍大的女子来付的钱。我听说订饭的是在某某院坝上打豹子赌博的人,订的饭是给那些参赌人员吃。我知道他们打豹子那些人经常在铜梁龙都路XXX火锅旁边一家炒菜馆订饭,还是馆子用三轮车拉过去的,他们到我这里来订饭是因为那家馆子的饭没送够,他们来我这里也只订了2次饭。(12)证人田某某证实,我是住在某某院子的住户,我一直都在家里的,看到很多人围在某某院子坝子上进行赌博。平时至少都有20-30人在打豹子,人多的时候有30-40人,有很多人围观,参与赌博的都是60-70岁的老年人。我听说这个赌场的老板是一个怀孕的中年妇女,其他还有老板没得,我不知道。看到怀孕妇女的照片我认得出来。我们院子平时没得人卖土鸡和鸡蛋这些副食品,我们自己都不够吃,更别说卖了。(13)证人李某丙证实,2015年1月份左右,我从广东打工回来,一直在铜梁城头耍,听人说某某院子那里有个地方可以打豹子。今天我闲起没得事,就想去那个堂子打豹子。今天下午2点钟左右,我就到XX路那个赌博堂子去了,今天那个堂子打的是10-100元钱的豹子,庄家是一个外号叫“王尾巴”的男的,打其他几门的人我都不认识。我是押钱的“飞娃”,我在堂子上面押了四把牌,一共赢了130元钱。庄家只要一把赢了100元钱以上,老板就要抽10%的钱。当时在场的有两个女老板,一个负责发牌的女的,我不晓得她们的名字,但是我看到她们本人或者照片能认出她们。(14)证人胡某甲证实,今天我吃了午饭后,从XX路往某某院子那条支路走,遇到了陈某某,我们准备到XX车站,刚走到公路半坡坡的地方,我们看到左边院子有很多人在抢饭,我们出于好奇,便走到坝子里面看,我们看到院坝一个角角围了很多人,原来是打豹子的,看了会儿后,我就跟着在别人后面押了10元钱,结果输了,我又押了10元,结果还是输了。我看到的大多数是打10元的,打10元的主要是中年人和老年人,有几个年轻人打的100元,还有些打的全网,就是网3方,网3方就是几百元。我看到庄家赢了有个孕妇会从庄家那里抽钱,100元抽10元。(15)证人陈某某证实,今天中午我送孙女去铜梁二小读书,送完后就碰到我认识的一个老太婆,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我们两个就一起到XX路打牌的地方,我就去打了几手,都是押的5元,我带的20块钱就输了,之后我就在那里看其他人打。我只记得有一个洗牌的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但见到她我能认出来。(16)证人雷某甲证实,2015年3月23日一点多钟的时候,我吃了饭以后,就去巴川街道办事处XX东路的出租房去看打“豹子”,因我前几天听别人说过那里有人开了个赌场在打“豹子”。隔了几分钟以后,我也跟到一起打,我基本每把都是下10元、20元,大概打了半个小时,我大概输了270元左右。这个出租房是一个老太婆的,我们在她院坝打“豹子”,赌场老板也就是那个孕妇好像给了她租金的。赌场老板我只知道是一个孕妇,肚子很大,大约三十岁左右。她就在旁边“抽水”来赚钱的,每一把牌老板收取赢家的10%获利。发牌的是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我看到照片能够认出来,(17)证人唐某某证实,2015年3月23日13时许,我到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某某院子去推豹子赌钱耍,我去的时候,有很多人,大约有二、三十个人围到一张红木板板搭的桌子上推豹子,多是些老头老太婆,因为我之前也推过豹子,所以我也拿钱去押的闲家当飞蛾,我每把都是只押10元钱的赌注,大概打了1个小时,我输了60元钱。后来有一些三、四十岁的男男女女来了,他们押的三百、五百的赌注,我们就不敢打了。赌场具体开了多久我不清楚,只知道十几天前我第一次去一直到今天都开起的,到了中午吃饭的时间,老板有时给我们煮饭吃,有时候就在外面叫盒饭给我们吃。都不收我们钱。我不认识这个赌场的老板,但是我知道那个女老板是一个怀了孕的,别人平时喊她叶二姐,还有一个男的,还有一个男老板叫吴某丙(音),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发牌的,女的我们喊她“X妹”,男的我们喊他“X川”,也是老板请起来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但我看了相片我能认出来。(18)证人吴某乙证实,我是弹棉花的,最近生意比较淡。今天中午吃了午饭后,大约两点过的样子,我就到大北街某某院子耍豹子,我到的时候就已经围起很多人了,挤不进去,我就喊站在里面的人帮我下注,我每次只下10块钱,可能赌了4、5把,输了20块钱。我以前去过两次,今天是第三次去。我只晓得赌场老板是一个叫聂某乙的大肚皮(孕妇),我不晓得她叫啥子名字,发牌的叫X妹,我看照片还是认得出来。(19)证人李某丁证实,我今天下午1点40分送完小孩到实验一小去读书,在东桥茶馆碰到一个熟人,名字叫不上来,他喊我一起到XX路那边那个打豹子的地方去耍,因为我之前去过一次的,就同意了。我们从东桥走路到XX路,走了几百米后从右手边的一条支马路进去,然后到的一个院子,我们去的时候已经是2点过了,已经有很多人在那里围起了,我就在旁边看。上个星期我去押了两把,每把10元,都输了。我晓得有一个胖点的中年男的和一个怀孕的中年妇女是老板,还有两个发牌的人,看到照片我都能认出他们。(20)证人胡某乙证实,今年3月初,我听人说在巴川街道办事处XX路的巷子前行100米处的一个院子里有人在用麻将牌推豹子赌博打大麻将。3月16日下午2点过,我第一次去看,在XX路的一个院子里,当天下午我去压过几次,第二天、第三天我也去参加了的,我输赢都不大。今天下午我又去打,结果输了五十元钱,我就没打了。我只知道赌场是一个叫“叶某某”的孕妇开的,她今天也一同被抓到公安机关来了。“叶某某”原来在老公安局那里开赌博场子。(21)证人周某乙证实,今天下午2点10分我把孙女送到二小读书后,我就骑车到某某院子想赌两把豹子,结果人太多了,挤不进去,我只有在旁边看。我上个周末到这里玩了两个下午,我是10元、20元的下注,第一天赢了200多,第二天输了200多,我一共就去赌了这两次。我只晓得今天一起带回来的孕妇是这个赌场的老板,赌豹子那个房子是一个女医生的,她也要一起赌豹子,只是今天我没看到她赌,发牌的是一个戴眼镜的年轻男娃儿,我不晓得他们叫什么名字,看到照片我认得出来。(22)证人赵某某证实,2015年3月23日两点钟的时候,我到巴川街道办事处XX东路的出租房那里去看别人打牌,那里围了二三十个人在打“豹子”,下一注最少10元,最高100元。我就下了10元的注,一共下了三把,都输了,我就没有打了,就在旁边看。我第一次来这里打是两三天前,今天是第二次。我只知道赌场老板是个孕妇,肚子很大,大约三十岁左右。她就在旁边“抽水”来赚钱,老板每把牌收取赢家10%的利润获利,我们一般就叫“抽水”。有个光头的男子负责发牌,三十岁左右。(23)证人刘某乙证实,2015年3月23日下午两点钟的时候,一个姓周的老头给我介绍说在某某院子有人在打“豹子”,我就去押了两把,10块钱一把,两把都输了。最低押10元,最高可以押3、400元,打豹子现场大概有二三十个人。老板之一是个孕妇,叫“叶某某”。(24)证人刘某丙证实,我在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某院子住了十几年了。某某院子这个打“豹子”的赌场是从2015年1月开起一直到3月份警察来查获。赌场从每天早上8点多开到下午5、6点钟,参赌的人多是50、60岁的老年人,赌场老板是一个当时怀孕的中年妇女,我不清楚她叫什么名字,但看到照片我能认出来。因为平时我看到赌场的大小事情都是她在安排,她每天都要到赌场来,赌场中午的盒饭也是她在安排,钱也是她在收支。赌场地点就在某某院子叫杨某某的老太婆的家门口,赌场的雨蓬布就挂在她家阶檐口,照明的灯也是从她家里搭的电,有时赌场的桌子、板凳都是放在她家里的。赌场的雨蓬布和照明电应该是赌场的人搭的,但我没看见是谁搭的。杨某某在这个院子住了几十年了,她80几岁了,听力不太好。3、书证(1)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蓝某某、管某某、徐某某、贺某某、李某乙、蒋某某、刘某甲、周某甲、吴某甲、田某某、李某丙、胡某甲、雷某甲、唐某某、吴某乙、李某丁、胡某乙、周某乙、刘某丙辨认被告人聂某甲即是本案证人所称的“叶某某”和“聂某乙”,就是开设赌场的老板之一;证人陈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吴某乙、李某丁、王某、胡某乙辨认管某某就是在赌场洗牌的女子;证人罗某某、李某丁、胡某乙辨认贺某某就是在赌场发牌的男子。(2)现场勘验笔录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场现状情况及参赌人员被依法处理的情况。(3)通话记录,证实贺某某(使用手机号1820306****)与聂某甲(使用手机号1870231****)曾通话2次(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聂某甲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5)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聂某甲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6)被告人聂某甲的孕期照片及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聂某甲于2015年7月3日生育一女儿,现9个月大。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甲依法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聂某甲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聂某甲辩解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XXXX院子打“豹子”的赌场不是其开设的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黎审 判 员 谭四玲人民陪审员 张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