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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875号原告何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市.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