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875号原告何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市.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