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座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座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座朝,男,彝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2013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座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2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座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座朝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14元。原审被告人王座朝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座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座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座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座朝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镇安审 判 员  黄宏亮代理审判员  洪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