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4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568号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东。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春和,男。委托代理人李晴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奥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金良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雅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