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艳与徐梦凡、徐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徐梦凡,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居民。被执行人:徐梦凡,居民。被执行人:徐凯,居民,系被告徐梦凡丈夫。本院依据2015年9月2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梦凡、徐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梦凡、徐凯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梦凡以���名下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梦凡所有的位于岚山区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徐梦凡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转移)、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秀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延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