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恩兵与张志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恩兵,张志祥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254号原告朱恩兵,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张志祥,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恩兵诉被告张志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恩兵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志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恩兵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恩兵撤回对被告张志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实际缴纳9300元,应当退还9275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