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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作炎、张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作炎,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舒业灼,系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秋斌,男,1967年12月出生,土家族,慈利县阳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作炎,男,1981年11月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张琴,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5]X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7日作出慈利县征决[2015]X581号《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作炎、张琴于2014年12月19日违法生育小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按照慈利县阳和乡2013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3800元的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45元的2倍对被执行人王作炎、张琴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4209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调查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慈利县征决[2015]X581号《征收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5]X58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王作炎、张琴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7600元、34490元,合计执行人民币42090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申请执行费531元,由被执行人王作炎、张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俭审 判 员  聂菁代理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