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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建雨与被告陶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雨,陶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652号原告李建雨,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10-3-3-601室。被告陶传新,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雨与被告陶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雨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