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建雨与被告陶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雨,陶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652号原告李建雨,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红岗区10-3-3-601室。被告陶传新,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雨与被告陶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雨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