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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曹永渝与尹修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渝,尹修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811号原告曹永渝,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尹修润,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曹永渝与被告尹修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曹永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永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曹永渝负担。审判员  廖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