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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永宝与梁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宝,梁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43号原告石永宝,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梁树贞,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宝与被告梁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石永宝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