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石永宝与梁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永宝,梁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143号原告石永宝,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梁树贞,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永宝与被告梁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永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永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石永宝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