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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俊英与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英,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英,现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张俊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沙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英没有提供王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下:(2015)龙执字第5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