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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某某与凌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凌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947号原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忠,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女,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凌某某女儿),女,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刘纲,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某与被告凌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鉴定费18,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文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