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杨某甲、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杨某甲,杨某乙,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705号原告:路某,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某甲,女,199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杨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刘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