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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景玲,郭守祥,郭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守锋,杜景玲,郭守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876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霞,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晓岩,系该行职员。被告:郭守锋,住榆树市。被告:杜景玲,住榆树市。被告:郭守祥,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守锋、杜景玲、郭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