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景玲,郭守祥,郭守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守锋,杜景玲,郭守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876号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霞,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晓岩,系该行职员。被告:郭守锋,住榆树市。被告:杜景玲,住榆树市。被告:郭守祥,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守锋、杜景玲、郭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