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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抗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唐芳与徐林善、楚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芳,徐林善,楚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56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唐芳,女,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徐林善,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楚伟,女,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无职业。申诉人唐芳与被申诉人徐林善、楚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0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028号民事抗诉书,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伟华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