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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69号原告:董某某,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农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