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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110号原告周某,务工人员。被告李某甲,无业。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因被告性格不好,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相骂,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李某乙应由被告抚养。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被告李某甲经常参加赌博活动。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自2015年起开始分居。婚生女李某乙自出生六个月起由原告周某的母亲带养,抚养费由周某承担。再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当庭陈述共欠亲戚朋友9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是赌债,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对其中部分债务表示认同,但认为系被告个人所欠赌债。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甲经常参与赌博活动以致欠下大量债务,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同时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被告当庭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李某乙的抚养问题。李某乙一直随原告周某的母亲共同生活,被告李某甲连抚养费都未支付过,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李某乙由周某抚养较为适当。李某甲应支付李某乙的抚养费,考虑到现在的生活水平以及李某甲的工作情况,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较为适当。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原告应承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因被告所欠债务中大部分系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债,不是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周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景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