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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伟兵与车灵芝、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伟兵,车灵芝,戴广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7号原告:邱伟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华,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灵芝,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颖,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广标,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邱伟兵诉被告车灵芝、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伟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伟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邱伟兵负担。审 判 长 梁       国       锋人民陪审员 黄       昆       辉人民陪审员 林       金       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红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97号原告:邱伟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黎华,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灵芝,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梁颖,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广标,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邱伟兵诉被告车灵芝、戴广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伟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伟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邱伟兵负担。审判长梁国锋人民陪审员黄昆辉人民陪审员林金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丹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