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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31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潘琦,浙江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