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永保与赵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保,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保,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刚,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刚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刚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保现金13000元,尚欠46256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刚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