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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强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强,满丽颖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满丽颖,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强、满丽颖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5)沈河刑初字第009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满丽颖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贾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强撤回上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刑初字第009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尉增奎审判员  崔 伦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