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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峰与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李俊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05号原告王峰。委托代理人傅成竹。被告李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李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对被告李俊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张玖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