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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金华故意伤害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151号罪犯陈金华,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潮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将罪犯陈金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04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陈金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陈金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华2013年2月1日被交付广东省梅州监狱执行、2013年6月23日被调到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1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2次记功奖励。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这算情况的通知》、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5份)、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