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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孟繁灵诉姜兴伟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灵,姜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孟繁灵,女,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姜兴伟,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灵与被告姜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庆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