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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任国云与杨青波、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云,杨青波,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任国云,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被执行人杨青波,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被执行人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彦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青波、郑州嘉骏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6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