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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鲁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6231号原告鲁某,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邓莉莎,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昌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莉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25日在渝中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壹拾贰万元整。在该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仅支付了肆仟元整,对剩余款项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万般无奈之下,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16000元整;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某辩称:一、诉讼请求不真实,争议标的物本身不存在。二、原告当时要求在离婚协议上载明12万元债务,是希望被告日后与原告重归于好,限制一笔债务在被告身上,背一身债务,并口头承诺不需要被告支付这一笔钱。而且原告也知道被告无力偿还或支付此笔债务,给予被告3年的考察期,希望和好如初,并在离婚协议上载明因胡某暂时不能偿还债务,现欠鲁某12万元人民币,同意按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比例偿还鲁某,而且每年按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比例偿还,不足12万元。离婚协议签字部分载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说明协议是原被告事先安排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协议载明的主要内容也不真实,系虚假事实。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超过诉讼时效后几年,原告也未找被告主张债权。四、离婚后被告代为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约1万元左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某与被告胡某于1995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感情不和,2003年11月25日,以鲁某为男方,以胡某为女方在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双方经营的《重庆鲁冰花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的几年中出现严重的亏损,经双方协商决定,胡某承担债务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其余债务由鲁某承担。鲁某拥有全部家产。因胡某暂时不能偿还债务,现欠鲁某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同意胡某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分三年还清,每年按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比例偿还给鲁某”。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1月支付原告鲁某4000元。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结婚证、档案证明、离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于双方经营的《重庆鲁冰花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的几年中出现严重的亏损,经双方协商决定,胡某承担债务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其余债务由鲁某承担。鲁某拥有全部家产。因胡某暂时不能偿还债务,现欠鲁某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同意胡某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分三年还清,每年按欠款总额的三分之一比例偿还给鲁某”。《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依法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按约定被告欠原告120000元债务成立。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于2012年1月支付原告4000元应从120000元债务中扣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离婚债务11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