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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安秦茂实业有限公司与章胜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胜荣,西安秦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胜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秦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1号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03号房。法定代表人赵秦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其户口居住地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应移交陕西丰城市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陕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虽然在涉案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西安秦茂实业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三环1号西安大明宫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03号,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北三环太华路延伸线大明宫办公家具商城四层4-020号,两地均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该约定管辖协议有效。本案应由协议管辖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