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宏运捷汽车租赁行、青岛钧煜奎经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宏运捷汽车租赁行,青岛钧煜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753号原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士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炯,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飒,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宏运捷汽车租赁行。法定代表人宗秀珍。被告青岛钧煜奎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宏运捷汽车租赁行、被告青岛钧煜奎经贸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