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爱华与谢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爱华,谢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406号申请人宋爱华,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谢丽梅,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宋爱华申请执行谢丽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房管所、车管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谢丽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宋爱华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8125元,执行费17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