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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4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