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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虞和生、李金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虞和生,李金兰,虞梦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何劲松,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小菲、王冀平,系原告员工。被执行人虞和生。被执行人李金兰。被执行人虞梦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4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虞梦岚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两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虞梦岚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骆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