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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毛开美与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开美,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2执38号申请执行人毛开美,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四川喜德县人。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喜德县城关小学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喜民初字82号,于2016年03月0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毛开美申请执行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秀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秀英账户。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蔡 笃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伍只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