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危某某与刀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某,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324号原告危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达(一般代理),湘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刀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危某某与被告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危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危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