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036号原告芦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某某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