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028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邹卫辉与骆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卫辉,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028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卫辉,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住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骆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粤0281执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骆强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乐城榴村天本园天星茗居C座1105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骆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骆强所有的座落于乐昌市乐城榴村天本园天星茗居C座1105号房屋一套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林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